•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總則

    發布日期:2015-12-19 09:20:44
    第一章 總 則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識。

    教育、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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